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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更加规范 发展更有内涵 我省37条举措促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更新时间:2018-10-30点击数:文字大小:

●加强党建

●分类管理

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分类过渡

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登记申请的时间和完成登记的时间,主要采取分类过渡的办法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10月24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和创新要点。

据介绍,《实施意见》在遵循国务院5条基本原则基础上,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公益导向、分类管理,综合施策、规范办学,创新驱动、内涵发展”的基本原则,突出强调规范办学、内涵发展。

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我省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省教育厅副厅长崔昌宏介绍,我省《实施意见》共8部分37条,有不少创新点,其中首要就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对民办学校党组织构成和职责进行完善,提出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今后,民办学校要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与任免,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发布会上,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两类民办学校的配套政策。在补偿和奖励方面,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后,若终止办学,可按规定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在税收优惠方面,两类民办学校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推进现有民办学校有序过渡

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意见》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登记申请的时间和完成登记的时间,规定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

发布会上,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负责人介绍,针对现有民办学校过渡期问题,主要采取分类过渡的办法——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其他学校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针对我省在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之间新审批设立的部分民办学校,为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规定参照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给予一次选择的权利。”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现有学校”(特指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退出的补偿、奖励程序。提出“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在农村举办的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制定相应政策,在其终止时,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举办者,可考虑其办学实绩给予奖励。”

(江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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